东营加快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力争公办民办齐头并进

2015-06-11 17:10:00    作者:宋贝贝 李沙娜   来源:黄三角早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加快;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力争;公办;民办;齐头并进
[提要]  日前,东营市政府印发了《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创新民办教育办学体制,加大民办教育扶持力度,优化民办教育师资队伍,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营造民办教育良好发展环境六个方面,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日前,东营市政府印发了《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创新民办教育办学体制,加大民办教育扶持力度,优化民办教育师资队伍,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营造民办教育良好发展环境六个方面,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民办学校可将知识产权作质押进行贷款
  推进分类登记管理。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对民办学校(指民办全日制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分类登记管理。积极探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的管理制度,适时开展试点工作。法人属性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更改。
  鼓励多元化投资办学。引导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不同投资主体、不同举办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大幅提升公共教育资源的供给能力。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方式参与民办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大中型企业以职业学校为重点投资办学。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办学。对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段学校,积极探索建立“社会投资建校、政府支持师资、收费保障运转、部门协调监管、资产学校所有”的民办教育发展体制。探索委托管理等办学形式。
  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民办学校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社会力量设立教育投资公司。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以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为目的的信贷支持。支持建立民办学校依法将非教学设施作抵押或将学校收费权、知识产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融资机制。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优先安排
  落实财税等支持政策。市、县区财政对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办学条件改善等给予适当补助。对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段学校,根据在校生数,由同级财政拨付生均公用经费,按照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加大扶持力度。民办教育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教育的税费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捐赠。民办学校在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环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国家助学奖励、政府资助、升学、就业、社会优待、评先树优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
  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优先安排,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规费减免政策。
  建立奖励激励机制。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相关费用后,在办学仍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并报主管部门核准,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奖励出资人。年最高奖励金额以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按不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
  落实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财务资产,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高等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招生;民办中等及以下学校按核定的办学规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民办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定价。
  职称评聘、评优树先等
享公办学校教师待遇

  在人才保障机制上,开展政府师资支持政策试点,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公办教师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任教,这些老师原有公办教师身份和档案关系不变,退休时按公办学校教师办理相关手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引进符合市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员,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可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民办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东营市相关高层次人才引进同等优惠政策。
  在人事保障机制方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实行免费服务。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参加人事代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民办学校自聘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其在民办学校期间的工龄、教龄可按规定连续计算。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聘、进修培训、评先树优、课题申请与经费支持、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改革试点,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编制标准测算上述学校专任教师数额和岗位控制比例,在测算数额和控制比例范围内,凡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参加人事代理并从事相应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可按公办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由学校承担;其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社会保险。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对足额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专项补贴。
  完善教师专业发展机制。民办学校在职专任教师由教育部门统一实行实名制管理。民办学校新进教师必须具有相应学历条件和教师资格,已在职但尚未取得相应学历条件和教师资格的要限期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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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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