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06 15:05:00 来源:济南日报 我要评论
近日,《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实施。我省将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出现11种情形将追究党政主要领导责任。
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应追究相关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11种情形,包括“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或者开发建设造成严重后果”、“违反产业政策,引进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建设项目造成严重后果”等。
据了解,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引人关注的是,山东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不得担任原任职务或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安排担任党政正职。
原标题:山东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11种情形将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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