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1 08:25:00 作者:一凡 来源:黄河口晚刊 我要评论
律师:顾客单方违约商家可不予退款
黄河口晚刊讯 前不久,市民小李在一家电子商城买了一款MP4播放器,用了几天觉得相不中了,便找商家希望全额退款,但被商家断然拒绝。“我觉得这是合理的请求,商家为什么不给我退款?”11月20日,小李给记者打来电话咨询。
记者采访了解到,前不久,小李在小区附近一家电子商城购买了一款MP4播放器,用了几天后,突然对它的性能、造型、颜色等“相不中了”,于是,小李找到商家希望能够全额退款,但被商家一口拒绝。“商家给出的理由是,这款产品是我之前亲自挑选好的,不能说退就退,但是这款产品我实在相不中了,何况只用了几天,像我这种情况,能否要求商家全额退款呢?”小李说。
就小李提出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市消费者协会。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商家没有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商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消费者不得以“相不中了”为由,要求商家无条件退款。虽然目前有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往往会向消费者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无理由退货。但这只是部分商家单方面提供的承诺服务,并非针对所有商家进行的强制要求。
此外,这名工作人员还说,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小李当时在商场购买产品时,双方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但已达成了一致,小李此次购物实际上已经和商家之间构成了合同要约。如果小李因为个人原因想要退款,那么在双方没有约定“无条件退款”事项的话,小李的这一要求实际上就属于单方违约,商家完全可以拒绝。 (记者 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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