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4-01-28 09:53:00    作者:向玲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市人民政府;限放;烟花爆竹;通告
[提要]27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通告规定,东营城区内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在二十三时至次日五时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大众网东营1月28日讯(记者 向玲)27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通告规定,除禁止燃放区域外,东营城区内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在二十三时至次日五时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燃放活动,保障安全,使广大市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
   (七)市、县区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
    二、除上述区域外,城区内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在二十三时至次日五时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从安监部门核发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并按照燃放说明燃放。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五、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分别向市、县区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储存、销售、运输和燃放管理工作。
    特此通告。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7日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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