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12 09:12:00 作者:京荔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大众网东营2月12日讯 原本属于自己的物品一旦以质押物的形式抵押给债权人,在质押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限内,质押物也就不再属于原来的主人。东营区的王某却因为私自开回了作为质押物的奔驰轿车,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月11日,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东营区的王某因生意原因向李某借款50万元,签订了借款合同,协商确定2010年5月30日还款,并规定了借款利息。2010年5月10日,王某因为资金周转问题,不能及时偿还50万元借款及利息,于是与李某协商决定,以王某奔驰CLS500型轿车为质押物,如果王某于2010年7月30日不能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李某有权将质押物变卖以偿还借款。质押合同签订后,王某将奔驰轿车交付李某保管。
质押协议达成之后,王某认为自己借款50万,而奔驰轿车的价值远远超过50万,这样一来,自己好像“亏”了。于是,2010年6月25日下午,王某潜入李某家中,将质押的奔驰CLS500型轿车开回。李某回家后发现奔驰轿车不见了,赶紧报了案。之后,王某也随之落网。
东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记者 京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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