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拟推行奶粉进药店销售 首批遴选10家药店试点

2014-04-28 08:37:00    作者:向玲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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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近日,东营市食药监局发布《关于进—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管理工作和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东营将在全市遴选10家药店开展奶粉进药店专柜销售试点工作。
   大众网东营4月28日讯 (记者 向玲)近日,东营市食药监局发布《关于进—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管理工作和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东营将在全市遴选10家药店开展奶粉进药店专柜销售试点工作。
   通知规定,药店可自愿申请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东营市将在全市遴选10家药店开展试点工作。其中,东营区4家,广饶县2家,河口区、垦利县、利津县、东营经济开发区各1家。试点的药店自愿申请,而且要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诚信经营。
    申请的药店应持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项目注明为“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字样;持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具各设置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配备计算机等信息化管理设各设施,具备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专柜销售。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的药店,应当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提示牌大小可根据专柜空间大小而定,但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药店的乳粉储存应符合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应当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并与库存的药品隔离,禁止混放。
    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试点药店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采购、储存、销售、退市行为,强化进货源头把关和经营过程控制,实现各关键环节的质量可追溯,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引导药店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据了解,试点工作将于5月10日以后推开。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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