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29 10:12:00 作者:王青青 刘楠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大众网东营4月29日讯(记者 王青青 通讯员 刘楠)2013年3月18日22时许30分,在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某酒店门前,王某娟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张某仕发生争执并进行厮打,王某娟被打伤。后王某娟即电话联系其男友被告人王某超,王某超随即带领被告人丁某、丁某琦、王某峰、孙某雨、张某隆(在逃)、"黑子"(身份不详,在逃)窜至该酒店门口,持砍刀和棒球棒等凶器对被害人张某、张某仕进行殴打,将二人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仕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超、丁某、丁某琦、王某峰、孙某雨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峰案发后赔偿二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张某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量刑时亦应考虑。五被告人出于报复目的,在公共场所持砍刀肆意砍伤他人,致二被害人多处受刀伤,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予严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超、丁某、丁某琦、王某峰、孙某雨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在公共场所公然伤人的行为令人愤慨,该判决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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