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六男子生产有毒腐竹销往东营青州被判刑

2014-05-29 14:55:00    作者:王青青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六男子;生产;有毒;腐竹;销往;东营;青州;判刑
[提要]29日上午,东营区人民法院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腐竹的2案6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

 

  大众网东营5月29日讯(记者 王青青)29日上午,东营区人民法院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腐竹的2案6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

  2013年2月底以来,被告人候显京、陈希贺合伙雇佣程丙海、王现明在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发电厂南侧厂房内生产加工食品腐竹,并在生产腐竹打浆过程中,由与其在同一厂房内生产有毒腐竹的另一犯罪人员郭录安雇佣的打浆师傅郭海孝(音)指导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黑药”(乌洛托品)。被告人候显京、陈希贺将生产的有毒、有害腐竹销往东营、青州等地。约5、6月份,因对生产腐竹而从胜利电厂引入的蒸汽问题未处理好,厂子停产,7月25日左右,厂子重新开张至案发。同年8月1日17时许,东营市公安局民警在东营市东营区胜利电厂西南侧的“通城”商砼大院东南一院内将涉嫌生产有毒、有害腐竹的被告人陈希贺、候显京、程丙海、王现明抓获,现场查获用于生产腐竹的“黑药”、腐竹等物证一宗。

  东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候显京、陈希贺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后进行销售,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程丙海、王现明、郭红安、李保安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禁止用于食品加工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各被告人所参与犯罪均为共同犯罪,在各自参与犯罪中,候显京、陈希贺所起作用较大,系主犯;程丙海、王现明、郭红安、李保安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保安从事腐竹生产时间较其他被告人短,量刑时予以考虑;六被告人归案合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候显京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陈希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程丙海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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