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在校学生企业实习期间被他人撞伤谁应担责

2014-08-06 08:53:00    作者:董俊俊   来源:黄河口晚刊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在校学生;刘某;实习;赔偿责任;被告
[提要]近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在校学生刘某诉被告东营市某学院、东营某公司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受伤是实习企业职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所致,所以实习企业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用人单位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大众网东营8月6日讯 近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在校学生刘某诉被告东营市某学院、东营某公司纠纷案件。原告刘某系被告东营市某学院在校学生,被学院安排到东营某公司进行实习,实习期间刘某被该公司职工驾驶的叉车撞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刘某将就读学校及实习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受伤是实习企业职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所致,所以实习企业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用人单位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刘某虽然是东营市某学院在校学生,但该学院在实习期间已对其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对于刘某受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审理过程中,法官围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习企业赔偿原告刘某各种损失66500元,原告所在院校出于人道主义对原告补偿8500元进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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