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8 10:26:00 来源:黄三角早报 我要评论
大众网东营10月28日讯 今年4月23日,薄先生通过EMS方式向某部门申请书面公开某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议机关认为,即使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应当及时书面答复申请人,否则被确认违法。
不属部门职责范围
联系县区部门答复
今年4月23日,薄先生通过EMS方式向某部门申请书面公开某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部门在4月25日收到申请,但在法定期限内一直没有向薄先生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也没有作出任何书面答复。薄先生认为部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该部门认为,某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事项属于某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职责范围,不属于他们的职责范围,因此薄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他们部门公开的范围及事项。并且部门收到薄先生的申请后,他们本着方便薄先生的原则,积极与薄先生所在的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联系,并告知该局薄先生的申请事项,请该局及时和他联系,满足其申请要求,该部门认为已尽到了相关义务,并没有侵害薄先生的权益。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今年4月23日,薄先生通过EMS向部门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xx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门于4月25日收到这个申请,但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依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也没有对薄先生作出任何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最后,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该部门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部门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
15个工作日内答复
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是否属于部门的信息公开范围,二是不属于部门的信息公开事项是否需要答复。薄先生申请公开的某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事项,属于其所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的职责范围,因此不属于该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但根据相关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途径、方式,以及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和各种情形。其中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即使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应当及时书面答复行政相对人,并留存送达证据,否则就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而被确认违法。”复议机关工作人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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