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处理违章就不给年审?东营六旬车主状告车管所获胜

2014-10-28 17:24:00    作者:向玲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六旬;车主;状告;车管所;获胜;不违章;不年审
[提要]车辆有违章没有消除就无法通过年审,一般车主都认为是理所当然,然而东营的车主周先生却发现这个规定不合理,为此他将东营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告上法庭。近日,周先生收到了法院的判决结果,车管所以违章未处理为由不发放检验合格标志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后车管所未上诉,判决结果生效。

    大众网东营10月28日讯 (记者 向玲)车辆有违章没有消除就无法通过年审,一般车主都认为是理所当然,然而东营的车主周先生却发现这个规定不合理,为此他将东营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告上法庭。近日,周先生收到了法院的判决结果,车管所以违章未处理为由不发放检验合格标志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后车管所未上诉,判决结果生效。

    该案在东营市首开先河,这一判决也给车管所敲响了“司法警钟”。据了解,今年2月份车主周先生到车管所审车,车管所以他的车有交通违法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周先生觉得车管所的这个规定不合情理:他的车已经通过了检测,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材料。既然检验合格了,车管所就应该通过年审,怎么能与违章行为挂钩呢?

    回家后他查阅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现,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随后,周先生将东营市车管所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东营市车管所以原告未接受违章处理为由拒发合格标志,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车管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为原告周先生发放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相关链接:因违章未处理被拒发合格标志 东营一车主状告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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