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已解除 东营一开发商迟迟不返还购房款

2014-12-12 09:33:00    作者:王超   来源:黄三角早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购房;合同;解除;东营;开发商;返还;购房款
[提要]因为不能按期交房,市民秦女士与某置业公司协商解除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却迟迟不向秦女士返还购房款。日前,东营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最终被法院判决返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大众网东营12月12日讯 因为不能按期交房,市民秦女士与某置业公司协商解除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却迟迟不向秦女士返还购房款。日前,东营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最终被法院判决返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2011年4月8日,秦女士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其在东营市东营区开发的住宅小区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应在2012年3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秦女士使用,如逾期交房超过60日,秦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同日,秦女士向开发商全额交纳房款近70万元。

  因工程没有如期完工,置业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秦女士和置业公司经共同协商,于2013年6月8日签订《期房网上签约注销协议》,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置业公司却一直未向秦女士返还购房款,索要未果之下,秦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原告秦女士与被告置业公司于2013年6月8日签订了《期房网上签约注销协议》,约定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开发生某置业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未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房款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置业公司返还原告秦女士购房款、支付违约金和逾期返还购房款利息,共计7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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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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