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男子与人争吵后“组团”围殴“仇人”被判刑

2015-03-05 07:53:00    作者:张小杰   来源:大众网综合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仇人;崔某;利津县;寻衅滋事罪;缓刑
[提要]与人争吵后,内心愤怒便携两人来到利津县一酒店面前对“仇人”进行殴打,并驾车撞击“仇人”停放在附近的桑坦纳牌志俊轿车,造成损失近万元。记者了解到,2013年4月16日10时许,崔某甲与尚某因琐事在利津县四矿路口附近发生争执。

  大众网东营3月5日讯 与人争吵后,内心愤怒便携两人来到利津县一酒店面前对“仇人”进行殴打,并驾车撞击“仇人”停放在附近的桑坦纳牌志俊轿车,造成损失近万元。日前,利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崔某、李某均犯寻衅滋事罪,被处以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记者了解到,2013年4月16日10时许,崔某甲与尚某因琐事在利津县四矿路口附近发生争执。事后,崔某难以控制愤怒情绪,遂纠集李某甲、李某乙等人驾驶车辆来到利津县“食全酒美”饭店。在该饭店门口,崔某等三人扑上去对尚某等人实施殴打。见尚某的桑塔纳牌志俊轿车停放在附近,崔某驾驶自己车辆对其进行撞击,致使在车内休息的尚某母亲受伤。经鉴定,被撞轿车的损失价值为9954元。

  2013年11月6日,崔某到利津县公安局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崔某、李某甲与尚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并取得了尚某的谅解。据了解,对尚某进行殴打的另一犯罪嫌疑人李某乙目前在逃。

  2014年12月12日,利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向利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利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法院认为,崔某、李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考虑到崔某主动投案,李某归案后主动坦白,以及两人积极赔偿尚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尚某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

  近日,利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崔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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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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