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06 07:48:00 来源:大众网综合 我要评论
大众网东营3月6日讯 2014年5月11日,市民于某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朋友肖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于某于2014年11月10日前归还上述借款,并约定如发生争议到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借款到期后,于某未能按期还清借款,双方由此发生借贷纠纷。2014年12月底,肖某到东营仲裁委员会咨询,申请仲裁时能否申请财产保全。东营仲裁委的工作人员解答: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肖某于2014年1月初向东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提交了申请财产保全的相关材料,请求对于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东营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于某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了肖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等相关资料,法院在审查后,依法对肖某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商铺进行查封,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
由于肖某在仲裁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地防止了于某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转移,使债权的实现得到了保障。一方面,可以促使被申请人自觉地面对自己的债务,不再逃避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强制保全措施,可以使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取得一定的主动权,而被申请人在案后履行债务也会更加的积极主动。在这个前提下,仲裁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在第一次开庭之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圆满解决了该借款纠纷。
东营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市民,在债权得不到实现且情况紧急时,为防止债务人处分或转移财产从而躲避债务,权利人可以在仲裁时申请财产保全,从而及时保障自己的利益,也为自身在仲裁程序中取得主动权创造积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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