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11 17:00:00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大众网东营3月11日讯(记者 王青青 通讯员 孙一超)近日,东营区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陈某某在商场将捡拾到的苹果手机据为己有,失主王某某到其家中索要手机时二人发生争执,王某某的大拇指和手臂被砍伤。经法院审理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13万元。
据介绍,2013年8月11日,王某某去八分场盛大商场购物付款时将一部"苹果"手机遗失在收款台,后未找到,在查看监控后他发现捡到手机的人的车牌号为鲁E4****黄色吉利轿车,之后他通过互联网打听到了车主陈某某及其女友李某某的电话。而后他跟陈某某打电话索要手机但陈某某对此予以否认,并声称对方打错了电话。9月9日6时许,王某某在某小区楼下发现了鲁E4****轿车,进一步打听到陈某某的具体住处。上午10时许,王某某来到陈某某居住的房间用电动车链子锁敲打其防盗门。陈某某意识到这是来向他索要手机的失主,一定非常生气,就让女友报了警,并准备了一把菜刀拿在手中。门开后,双方相互殴打,陈某某用菜刀砍向王某某,而王某某也用链子锁抽打陈某某。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王某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13万元。王某某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开庭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王某某有重大过错"的辩护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是在相互厮打过程中造成王某某轻伤,被告人亦受到被害人殴打致轻微伤,被害人系在多次电话、短信索要手机未果的情况下找被告人,目的是索要被告人占有的手机,虽与被告人进行厮打,但并非重大过错,量刑时可以予以考虑。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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