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手机据为己有 遭追讨至家中反将失主砍伤

2015-03-11 17:00: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捡手机;据为己有;追讨;家中;反将;失主;砍伤
[提要]近日,东营区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陈某某在商场将捡拾到的苹果手机据为己有,失主王某某到其家中索要手机时二人发生争执,王某某的大拇指和手臂被砍伤。经法院审理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13万元。

  大众网东营3月11日讯(记者 王青青 通讯员 孙一超)近日,东营区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陈某某在商场将捡拾到的苹果手机据为己有,失主王某某到其家中索要手机时二人发生争执,王某某的大拇指和手臂被砍伤。经法院审理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13万元。

  据介绍,2013年8月11日,王某某去八分场盛大商场购物付款时将一部"苹果"手机遗失在收款台,后未找到,在查看监控后他发现捡到手机的人的车牌号为鲁E4****黄色吉利轿车,之后他通过互联网打听到了车主陈某某及其女友李某某的电话。而后他跟陈某某打电话索要手机但陈某某对此予以否认,并声称对方打错了电话。9月9日6时许,王某某在某小区楼下发现了鲁E4****轿车,进一步打听到陈某某的具体住处。上午10时许,王某某来到陈某某居住的房间用电动车链子锁敲打其防盗门。陈某某意识到这是来向他索要手机的失主,一定非常生气,就让女友报了警,并准备了一把菜刀拿在手中。门开后,双方相互殴打,陈某某用菜刀砍向王某某,而王某某也用链子锁抽打陈某某。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王某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13万元。王某某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开庭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王某某有重大过错"的辩护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是在相互厮打过程中造成王某某轻伤,被告人亦受到被害人殴打致轻微伤,被害人系在多次电话、短信索要手机未果的情况下找被告人,目的是索要被告人占有的手机,虽与被告人进行厮打,但并非重大过错,量刑时可以予以考虑。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向本网爆料,请拨打热线电话:0546-8335000,或登录东营大众网官方微博(@东营大众网)、东营大众网官方微信(微信号:dzw8335000)。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赵静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