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回家醉酒驾驶被撞身亡 法院判决不予认定工伤

2015-04-07 11:12:00    作者:王青青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下班回家;醉酒;驾驶;被撞身亡;法院;不予;认定工伤
[提要]日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一起“醉酒被撞不能认定工伤”案件。据悉,2014年8月12日,盖某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同向行驶下班回家的刘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刘某死亡。

    大众网东营4月7日讯(记者 王青青)日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一起“醉酒被撞不能认定工伤”案件。据悉,2014年8月12日,盖某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同向行驶下班回家的刘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刘某死亡。垦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醉酒驾驶,但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所在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认定刘某的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刘某法定继承人不服,向东营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是东营区法院受理的第一例该类型案件。

  经审理,东营区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上述规定明确职工受到的伤害即使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不论是在何种情况、何种原因下发生的伤害,只要属于规定的三种排除认定工伤情形之一的,均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刘某是在醉酒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其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此,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东营区法院当庭宣判维持被告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东人社不认字【2014】1-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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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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