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院发布201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

2015-04-27 08:28:00    作者:孙娟   来源:大众网综合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阿狸;丁苯胶;亮剑;司法监督
[提要]4月26日为第十五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4月24日上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及2014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大众网东营4月27日讯 4月26日为第十五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4月24日上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及2014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4年全市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刑事案件9件,中院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1件,行政诉讼案件2件,诉前临时措施案件8件,有效净化了当地的市场环境。新闻发布会公布的2014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包括民事案件6件,行政案件2件、刑事案件及诉前临时措施案件各1件。本报节选“优丁”商标侵权纠纷案等典型案例,为读者解读知识产权保护背后的故事。

  “优丁"商标

  侵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厦门正新公司“优丁”商标于2010年注册使用。厦门正新公司主张东营某轮胎公司擅自生产和销售标注“优丁”和“优丁胶内胎”字样的轮胎。被告辩称,“优丁胶”是本行业内对以优质丁苯胶为主要原料的再生胶的简称,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属于正当使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不能证明“优丁胶”是通用名称,其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告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典型意义】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会以诉争商标是通用名称作为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依照最高法规定,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据的情况下,被告主张诉争商标作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抗辩,应提交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普遍认同该商标是通用名称的证据。本案对于商标侵权中通用名称抗辩的判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埃克森美孚公司

  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原告埃克森美孚公司是“美孚”注册商标的持有者。被告王某于2009年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以该香港公司名义在多个网站使用带有“美孚”字样的产品宣传名称,并在广饶境内委托被告某石化公司生产了大量带有商业标识的润滑脂、润滑油涉嫌侵权产品。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某石化公司为王某提供了仓储及销售的便利,应在帮助范围内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王某恶意侵权且逃避法律制裁意图明显,侵权行为具有组织性、计划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且侵权规模大、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区域大,在全国范围也属罕见。

  “阿狸”动漫形象

  著作权系列侵权案

  【案情摘要】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设计、运营原创“阿狸”为主的系列动漫形象的动漫文化公司,该公司以设计“阿狸”形象与童话故事为主线,对相关形象进行了版权登记。原告发现广东某玩具生产企业未经其许可授权,擅自生产、销售带有“阿狸”动漫形象的产品,部分产品在东营市多家大型超市公开销售。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的美术作品在整体形象、颜色搭配、造型修饰处理手法上均基本相同,按照普通消费者的视觉认知,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生产者和销售者构成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侵害,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并作出数额不等的赔偿。

  【典型意义】为了吸引相关消费者的“眼球”,很多商家在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标签、户外或柜台广告上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卡通形象,虽然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收益,但也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亮剑》在线阅读

  著作权被侵犯案

  【案情摘要】《亮剑》是著名作家都梁创作的小说。被告程某在其经营的“天天书屋”网站(www.ttshu.com)上提供《亮剑》小说的在线阅读服务。法院审理认为,程某作为涉案网站实际经营者的行为属于提供作品的行为,也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且未经著作权利人授权许可,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直接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网络传播行为是网络传播行为中最为常见、最为基础的一种传播行为,表现为网站经营者既上传具体的信息内容,同时亦对其进行传播。对网站经营者的认定,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和关键。一般来说,国家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信息是确定网站经营者最为直接且效力最高的证据。本案的裁判对于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仿冒特有包装、装潢

  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摘要】2013年7月9日,某甲酒业公司向区工商局举报某乙公司在生产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其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请求工商局立案查处。工商局认为,某乙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作出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某乙公司的诉请。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优势,促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裁判标准的统一,东营中院在全省率先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监督。

  销售假冒注册

  商标商品案

  【案情摘要】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邓某通过淘宝网店向东营市河口区李某销售“杏花村”汾酒。12月13日,被告人邓某购进约定的各类假冒汾酒62箱。送货途中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涉案物品同类市场货值19764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邓某货物尚未交付即被查获,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在打击侵权假冒犯罪行为的刑事案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占有较大的比例。本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案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还是构成刑事犯罪,二者的界限,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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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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