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名酒鬼醉酒驾车被查获 五年内不能申领驾驶证

2015-04-29 08:30: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综合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驾驶行为;刑事责任;驾驶机动车;学习班;道路交通事故
[提要]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30.2 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56.7 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25.1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大众网东营4月29日讯 据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的公告,17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或者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东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对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名单:

  1、周蒙蒙,身份证号:370502198805065611,2013年12月27日22时20分许醉酒驾驶机动车在西三路143号路灯杆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酒精检测为216.75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朱涛,身份证号:370502198410276019,2014年3月22日20时43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黄河路与西二路路口处被查获。酒精检测为135.28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张守增,身份证号:370522195510070618,2014年3月26日17时许醉酒驾驶机动车在西四路百货大楼路口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酒精含量为93.48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高贵朋,身份证号:372402197403063316,2014年4月21日18时30分许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黄河路玉景花园路口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27.3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5、董刚,身份证号:370502197002280014,2014年6月24日20时30分许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黄河路与西二路路口处被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79.5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6、刘东耀,身份证号:21122319751024381X,2014年9月9日21时许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北一路与西二路路口西侧动力机械厂门口处被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81.7 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7、田明,身份证号:370502197303070010,2014年9月10日15时10分许醉酒驾驶机动车在西三路与菏泽路路口处被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82.3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8、纪志涛,身份证号:232126197310270635,2014年6月2日20时50分许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北一路与西四路路口西侧处被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49.68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9、车新金,身份证号:370521197909271617,2014年8月15日17时40分许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淄博路西三区南门口处被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30.2 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0、王保福,身份证号:372922197006215710,2014年8月6日14时05分许醉酒驾驶机动车在西四路胜北加油站路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14.39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1、张洋洋,身份证号:370502198810056058,2014年11月16日22时30分许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南二路后王村路口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51.8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2、盖北方,身份证号:370521197405061210,2014年8月23日19时许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济南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24.3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3、褚云飞,身份证号:370521197405062010,2014年11月1日醉酒驾驶机动车在西四路与西二路路口北侧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56.7 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4、韩菲,身份证号:370503198504180014,2014年12月27日醉酒驾驶机动车在西五区院内东西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41.7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5、曹伟,身份证号:230230195811260573,2015年2月28日20时40分许醉酒驾驶机动车在西四路聚龙亨市场门口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酒精含量为97.5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6、欧方军,身份证号: 370502196802203231,2015年1月21日14时许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枣庄路与西三路路口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74.9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7、杨博,身份证号:110223198312070030,2015年2月7日23时50分许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黄河路与太行山路路口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25.1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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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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