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2 09:42:00 来源:大众网综合 我要评论
大众网东营5月2日讯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规范我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4月27日,我市印发《东营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范保护管理东营市辖区内为安葬烈士或纪念烈士而修建,经市政府批准公布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雕塑、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
根据《办法》,为纪念各个革命历史时期在全市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著名战斗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为纪念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其他修建的规模较大、“褒扬烈士、教育群众”功能发挥较好的烈士纪念设施等,上述三种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均可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提出划定保护范围的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按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式样设立保护标志。对已公布为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应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规定加强保护、管理与利用。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确保烈士纪念设施及周边环境整洁、优美、庄严、肃穆,并免费向社会开放,为社会各界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办法》还对不同类别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在做好日常开放接待工作的同时,开展烈士史料、遗物征集,做好陈列展示,不断充实陈展内容。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优势,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纳入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和红色旅游景点。组织开展各类烈士纪念活动,制定专门宣传计划,大力弘扬烈士精神。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社区、学校和军队驻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共建共育活动。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及其保护单位受法律保护。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应由所在地县(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改建、扩建,应报请市民政局同意,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建筑物,不得破坏、污损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在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或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据悉,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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