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利津一工厂排放废气废水 造成损失96余万元

2015-05-05 11:14:00    作者:张小杰   来源:大众网综合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排放废气;环境罪;田某;杨某;李某甲
[提要]明知污染环境,依旧将生产有机农药剩余的废水随意排放到没有防渗处理的土坑里,并直接向空气中排放废气,使附近村庄都弥漫着呛人的农药味。日前,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李某甲、田某、杨某、李某乙及其化工厂均犯污染环境罪,累计处罚金26万元。

  大众网东营5月5日讯 明知污染环境,依旧将生产有机农药剩余的废水随意排放到没有防渗处理的土坑里,并直接向空气中排放废气,使附近村庄都弥漫着呛人的农药味。经评估,环境污染修复费用高达96余万元。日前,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李某甲、田某、杨某、李某乙及其化工厂均犯污染环境罪,累计处罚金26万元。

  2012年,李某甲、田某、杨某、李某乙等人自筹资金建设工厂。建成后注册为“东营市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李某甲因为拥有30%的股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某、杨某担任工厂主要业务负责人。据了解,该公司主要生产金刚砂和切割液,但是由于效益不好就选择了停产。

  2013年春节后,田某、杨某、李某乙三人见效益不好,商议决定再上一个生产甲硫醇钠的农药化工项目。对此,李某甲表示同意。同年5月初,四人在利津县北宋镇韩墩干渠西侧租用了一处农田。然后,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建成了生产甲硫醇钠的小化工厂。2013年5月9日,利津县环境保护局勒令该厂停工,但四人并不理会,而是继续生产。直到20天后,利津县人民政府下发文件取缔该小化工厂。

  据了解,甲硫醇钠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农药中间体化合物,会产生大量恶臭、有毒的硫化氢和甲硫醇等废气和废水,均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毒物质。该化工厂并无任何环保处理设备,在生产期间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附近两个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土坑内,并通过喷淋塔直接向空气中排放废气。

  2013年10月,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中心对该小化工厂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了评估。经计算,污染损害费用包括废水治理、污染土壤整治、大气环境修复等共计96余万元。

  日前,利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该化工厂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李某甲、李某乙、田某、杨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员,对化工厂污染环境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近日,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决。李某甲、田某犯污染环境罪,各处罚金5万元;杨某、李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各处罚金3万元。四人所在的化工厂也因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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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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