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司法局新聘41人人民监督员 完成选任工作

2015-05-08 11:15:00    作者:宋航   来源:齐鲁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聘任;市检察院;实施方案;意见;选任
[提要]5月7日上午,东营市司法局在召开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聘任仪式,为50名新一届人民监督员颁发聘书。2014年以来,在东营市检察院和各级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配合下,东营市司法行政机关扎实做好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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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东营5月8日讯  5月7日上午,东营市司法局在市检察院召开人民监督员聘任仪式,为50名新一届人民监督员颁发聘书。

  2014年以来,在东营市检察院和各级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配合下,东营市司法行政机关扎实做好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各项工作。市司法局与市检察院联合制定下发了《实施方案》和《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并多次召开会议作出具体部署,按照省检察院和司法厅的《意见》要求,对市检察院原来聘任的9名人民监督员进行了重新审查确认。同时,经过公开报名、组织考察、公示公告、备案审查等环节,新聘41名人民监督员,顺利完成市级层面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目的是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环节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增强执法的公信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东营市50名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对市、区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11种情形进行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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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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