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民办教师按公办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2015-06-11 08:15:00    作者:李红佳   来源:大众网综合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工作;民校
[提要]6月6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我市将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分类登记管理,鼓励多元化投资办学,提供财税、用地、奖励等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奖励出资人。我市将开展政府师资支持政策试点,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公办教师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任教,原有公办教师身份和档案关系不变。

  大众网东营6月11日讯  6月6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我市将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分类登记管理,鼓励多元化投资办学,提供财税、用地、奖励等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奖励出资人。民办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定价。民办学校设立执行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可适当放宽幼儿园审批条件。

  《意见》指出,我市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对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分类登记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按企业法人由工商部门依法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按非企业法人由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探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的管理制度,适时开展试点工作。

  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方式参与民办教育。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办学。

  市、县区财政对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办学条件改善等给予适当补助。对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段学校,根据在校生数由同级财政拨付生均公用经费,按照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加大扶持力度。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相关费用后,在办学仍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并报主管部门核准,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奖励出资人。年最高奖励金额以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按不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

  我市将开展政府师资支持政策试点,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公办教师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任教,原有公办教师身份和档案关系不变。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实行免费服务。

  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改革试点,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编制标准测算上述学校专任教师数额和岗位控制比例,在测算数额和控制比例范围内,凡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参加人事代理并从事相应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可按公办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由学校承担;其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社会保险。对足额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专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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