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03 07:53:00 来源:大众网综合 我要评论
大众网东营7月3日讯 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始出售房屋,结果到了交房期限后,开发商迟迟没有交房,于是,消费者以开发商构成欺诈为由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支持了张先生的仲裁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裁决开发商向张先生返还已付购房款、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双倍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2013年9月,市民张先生购买某开发商开发的位于东营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2014年8月份交房,签订合同时开发商称其建设、售房手续齐全。然而,在购房者交了十余万元首付,到了交房期限后,开发商却迟迟不予交房。
后来张先生得知,这个开发商在售房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甚至任何证件都没有,这种情况下,银行根本没法办理按揭贷款,将来也无法办理房产证。经多次与开发商协商,其既无法补办手续,也不同意退款。于是张先生以开发商构成欺诈为由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东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存在未依法办理预售许可证、各项手续不全、逾期交房等违约违法行为。仲裁庭支持了张先生的仲裁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裁决开发商向张先生返还已付购房款、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东营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购房者:购房者在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并结合开发商补救情况选择要房或退房。具体来讲,如果开发商能够尽快完善各项证件、手续,尽快使房屋满足交付条件、确保将来能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购房者可以选择要房,当然,即使合同得以继续履行,购房者也有权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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