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15 07:56:00 来源:大众网综合 我要评论
大众网东营7月15日讯 虚构公司为人代开购买成品油发票,以给付2万元定金为诱饵骗取他人信任。在别人为其个人账户走账时,王某私自修改密码将122万元钱款占有,然后购买大众轿车,大肆挥霍。日前,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王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
记者了解到,2014年3月份,王某虚构事实成立了所谓的“天津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实际上主要通过为他人代开购油发票牟取利益。由于“生意”不太景气,他电话联系了好朋友朱某,让他帮忙联系一下客户,以出票额的4%作为开票费。两个月后,朱某打来电话称已经联系到胡某。
为取得胡某信任,王某首先送给胡某2万元定金,接着又将自己所经营的“天津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企业证件、企业网银以及个人网银送至胡某处。看王某表现得如此真诚,胡某答应了与王某合作。
同年5月7日,胡某使用王某提供的企业网银、个人网银进行转账操作,将222万元购油款转到王某个人账户,后又将其中的100万元转至“天津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账户用于购买成品油。
王某发现其个人账户多了122万元,便动了非法占有的念头,私自修改了支付密码,致使胡某无法将122万元进行转账操作。在占用上述钱款后,王某购买了一辆大众轿车,剩余的则用来赌博、日常消费。胡某发现无法转账后,立即联系王某,但王某却关闭了手机,逃往外地。
2014年6月18日,王某在河北曲阳县被警方抓获。日前,利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开发票为诱饵,通过给付定金骗取被害人信任,利用被害人通过其个人账户走账之际,修改账户密码,将账内钱款122万元占为己有并大肆挥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近日,利津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王某利用诈骗钱款违法得来的白色大众轿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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