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实施同舟计划 建筑工三年内全入工伤保险

2015-07-15 07:56:00    作者:李长莲 李喆   来源:大众网综合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参保;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费
[提要]建立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2017年,全市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全面提高按项目参保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合同期延长的,承包单位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并按在建工程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费。

  大众网东营7月15日讯 为全面推进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7月14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市人社局、住建局、安监局、总工会共同印发《东营市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自2015年起,我市争取用三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为主要内容的“同舟计划”,实现将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同时,建立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

  据了解,专项行动工作从2015年7月起,至2017年12月结束,分宣传发动、全面推进、总结验收三个阶段。今年,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6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初步建立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同时,推进交通、铁路、水利等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基本实现建设项目全部参保。2017年,全市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全面提高按项目参保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灵活参保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管理。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保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等)可按建筑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按照通知要求,完善计缴办法,确定合理的保险期限。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合同期延长的,承包单位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并按在建工程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费。

  对项目施工期内的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落实合理的保险待遇。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要在24小时内电话告知参保地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2日内报参保地人社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于30日内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积极救治受伤害职工,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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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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