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31 08:48:00 来源:东营网 我要评论
大众网东营7月31日讯 7月8日,临沂山东新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某汽车资源公司与东营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整车购销协议。协议中规定,买方购买20台白色大众Polo1.4手动风尚版汽车,“原价85900元一台,订20台,每台优惠2.7万”,优惠后价格为每台车58900元。此后,山东新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淑松以该价先后提走15台车。
可就7月29日下午,刘淑松要求提走最后5台车时,东营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表示,要提车得每台车加价一千元。
双方当初签订的《整车购销协议》。
买方:合同规定58900元一台车 最后五台卖方却要每台加价一千
刘淑松告诉记者,他在临沂经营的山东新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主要是面向客户销售汽车,这次在东营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订的20台大众Polo便是客户预订的。整车购销协议中,记者见到,双方约定“原价85900元一台,订20台,每台优惠2.7万”,每台车优惠后的价格为58900元。刘淑松先后以该价提走了15台车。
可就在7月29日下午,刘淑松要求提走最后5台车时,东营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表示,要提车除非每台车加价一千元,或者也可以退还刘淑松最后五台车的订金,车子不卖了。“这20台车都是客户预订的,我也着急向客户交车,不卖怎么行。”
刘淑松说,29日下午,自己在与东营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沟通时,对方表示店里有大众Polo的现车,但车是更早下订单的其他客户的,刘淑松即便想要提车也没有现车。对于这样的说法,刘淑松表示不能接受,“当初签订购车合同时,虽然没有在合同上写明交车日期,但我们口头约定是一星期,这都过了二十多天了。”
而让刘淑松更不能接受的是,双方在签订整车购销合同之后,销售方竟然无故涨价。
卖方:我跟你(记者)说不着
7月29日下午,负责联系买卖双方的北京某汽车资源公司杨经理赶来东营处理此事。杨经理介绍,他所在的汽车资源公司主要跟全国各大汽车4s店合作,沟通买卖双方。当临沂新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淑松表示了购车意愿之后,公司联系到了东营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约定以58900元一台的价格,向刘淑松出售20台白色大众Polo1.4手动风尚版汽车,并签订整车购销协议。
整车购销协议上记者见到,双方约定了车型、颜色、单价以及数量,并约定现车交车,乙方向甲方交纳预付款一万元。协议下方有销售经理以及甲方和乙方的签名,还写有“申请杨总监”的字样。杨经理介绍,因为是以较为便宜的价格购车,签订购车协议时需要对方负责人同意,这才写上了“申请杨总监”几个字。“正是因为对方负责人同意了,我们才能签这个协议。”可谁知道,协议约定的是20台车,到最后5台车时,却要加价一千元才能提走。
记者就此事联系东营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记者三次拨打直接负责与刘淑松联系的销售顾问的电话,第一次接通后,对方表示请示一下领导后回话,但一直未有回音,之后两次再度拨打电话均未接通。记者随后又联系了整车购销协议上所写的杨总监,在了解到记者来意后,对方表示“我跟你说不着”便挂断了电话。
律师:拒不履行合同属违约 可向工商局投诉或提请仲裁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张建斌律师。张律师表示,双方签订的整车购销协议,自签订之时起在法律上已经生效,合同双方需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东营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要求买方加价提车,属于违约行为。
看过整车购销协议后,张建斌律师表示,由于在协议中并未约定甲方具体的违约责任,且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东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乙方可向工商局投诉或提请东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张建斌律师提醒,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买卖双方最好能清楚地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这样一旦出现责任纠纷,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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