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拒绝向随母落户的未成年村民发土地补偿款 违法!

2015-08-11 16:07:00    作者:王青青 王俞涵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村委;拒绝;落户;未成年;村民;土地补偿款;违法
[提要]近日,利津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法院支持了未成年村民的诉求,判决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违法。被告利津县某村委会被判令依法向原告孙某支付土地补偿费6090元。

  大众网东营8月11日讯( 记者 王青青 通讯员 王俞涵)近日,利津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法院支持了未成年村民的诉求,判决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违法。被告利津县某村委会被判令依法向原告孙某支付土地补偿费6090元。

  据悉,原告孙某系一名未成年人,1998年出生后,其父母先将其户籍落户在安徽省,后其全家到利津县某村居住。2005年,为原告就近上学方便,原告的户籍迁入其母张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利津县某村。2006年,被告利津县某村委会为原告孙某分配了口粮田,原告一直作为被告村村民在该村居住生活。

  2013年该村因荣乌高速路建设获得土地补偿款,因部分村民不同意将土地补偿费发放给原告及类似情况的人,所以被告组织该村村民以家庭户为单位投票决定是否发放。2013年8月1日,被告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全村363人,共111家庭户,参加投票的101户,其中不同意发放的93户。被告根据投票的多数意见,拒绝向原告孙某发放土地补偿费。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被告分3次本村每位村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共计6090元,均未向原告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村集体决定的重大集体事务,应当符合民主议定程序原则,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协商决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否则,其确定事项无效。

  自2005年原告的户籍迁入其母亲的户籍所在地利津县某村,被告为其分配了土地,即成为该村村民,不论其父亲是不是该村村民,其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集体经济收益权。土地补偿费来源于农村集体组织的自然资源的收益,属于全体村民,应由享有村民待遇的全体村民共同平等分配。

  被告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拒绝向原告孙某发放土地补偿费,其表决结果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孙某支付土地补偿款6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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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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