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 标准不同增加额度不同

2015-08-13 13:59:00    作者:崔立慧 马兰   来源:黄三角早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伤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制度;职工退休;护理费
[提要]10日,记者从东营市人社局获悉,自2015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10日,记者从东营市人社局获悉,自2015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75元、265元、255元、245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以2014年度东营市地方职工月平均工资4295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即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
  此外,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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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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