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联合闲散人员里应外合抢劫单位取款车103万余元

2015-08-17 08:21:00    作者:张小杰 曹怡雪   来源:黄河口晚刊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魏某;门某;刘某;男子;宏都
[提要]司机门某负责陪同公司财务人员到银行取款转账,产生了抢钱的想法。2014年4月16日,东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门某、魏某、张某、刘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到十五年不等,并处以八万到十万不等的罚金。

  大众网东营8月17日讯  司机门某负责陪同公司财务人员到银行取款转账,产生了抢钱的想法。随后联系三位哥们儿实施抢劫,抢夺宏都公司刚取出的103万元,并实施分赃。一周后,四人即被东营区警方抓获。日前,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门某等四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到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八万到十万不等的罚金。

  记者了解到,事发前门某担任宏都公司司机,从2012年夏天开始,每个月12日左右,他都要驾驶别克商务车定期陪同公司财务人员徐某等人到银行支取大额现金。见每次取款数目不菲,甚至在百万之上,门某“眼睛发热”,产生了想要占为己有的想法。遂去与自己同在一个单位的司机哥们儿魏某商量。

  当时,魏某道听途说,称单位内部有一部分钱是偷着发给在编人员的,大家开玩笑说把那些钱抢了单位也不会报警,这时他有了抢这笔钱的想法。因此,他与门某不约而同,决定谋划实施抢劫。按照分工,门某负责提供取款时间、地点、路线等线索,魏某负责联络抢劫人员,准备作案工具并具体实施抢劫。

  2013年8月的一天,门某再次陪同公司财务人员取款,遂立即电话通知魏某。听到“内应”传来的线索后,魏某立即联系了外地社会闲散人员张某、刘某。不过由于张某等人对东营路况不熟悉,抢劫未能成功。

  2013年9月11日,门某再次将前去取款的消息传达给魏某。魏某随即通知张某和刘某,聚在一起谋划第二次抢劫。为了不致于重蹈上次不认路的情形,魏某亲自上阵。当日10时许,魏某、张某、刘某跟随门某驾驶的取款车,在行驶至东营区黄河路与西五路路口处等待信号灯时,带着黑色棒球帽、墨镜和白口罩的张某、刘某,从魏某所驾车上带好匕首、扎筋、黑色塑料袋等作案工具,登上取款车控制住被害人徐某、韩某,“命令”门某将取款车开至事先踩好点的空旷地,之后强行劫取车上现金1036000元。

  随后,魏某驾车接应张某、刘某逃离现场。9月13日,四人实施分赃,魏某和张某每人各分赃26.8万元,门某和刘某各得赃款25万元。同年9月18日,东营区警方将四人抓获。

  2014年4月16日,东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门某、魏某、张某、刘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到十五年不等,并处以八万到十万不等的罚金。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发还给宏都公司。

  一审宣判后,被告四人均不服,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门某称认定其构成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声称自己有自首情节,应从宽处理。张某、刘某均称应认定为从犯、原判量刑过重,未充分体现从轻量刑情节。

  近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向本网爆料,请拨打热线电话:0546-8335000,或登录东营大众网官方微博(@东营大众网)、东营大众网官方微信(微信号:dzw8335000)。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赵静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