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9 17:07:00 来源:黄河口晚刊 我要评论
大众网东营8月19日讯 陈某驾车到加气站执意选择“插队”,被人阻拦后恼羞成怒,手持弹簧刀“耀武扬威”,争执中将人右眼捅成重伤。日前,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陈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赔偿7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2013年2月11日18时许,陈某带着崔某驾驶奇瑞QQ轿车到利津县陈庄镇“辛河加气站”加气。由于要加气的车辆非常多,陈某选择在孙某轿车前加塞。但由于孙某的阻拦,陈某未能如愿,遂十分生气,打开车门下车将孙某的轿车踹坏,手里还拿出弹簧刀比划。双方继而发生争执,期间,陈某将孙某推倒在地。
在加完气准备离开加气站时,孙某看见陈某在加气站出口堵住出路,没敢贸然驾车出去,于是联系了尹某等人来帮忙与对方协商处理。此时陈某一方也来了一辆越野车,一男一女前来劝架。但陈某、崔某仍不罢休,手持弹簧刀向孙某一方吵闹。见状,孙某、尹某上前阻拦。期间,陈某不慎将崔某鼻梁划伤,但崔某反诬孙某划伤了自己,随即向孙某扑了过来。与此同时,陈某也窜入车内。
看到这种情形,孙某怕留在车上的女儿受伤也随即上车,上车后见陈某拔了他的车钥匙就将车钥匙抢夺过来。为了发泄怒火,陈某拿一弹簧刀捅向他右眼处,出事后驾驶QQ轿车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孙某右眼已无光感,损伤程度为重伤,入院治疗110天。
2014年10月10日,警方将陈某抓获。日前,利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孙某请求法院判令陈某累计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36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近日,利津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赔偿孙某各项经济损失72675.48元。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