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理发店内丢手机 店主以有警示牌为由拒赔

2015-08-25 17:17:00    作者:王青青 李骞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理发店;丢手机;警示牌;拒绝赔偿
[提要]平时我们外出吃饭、游玩等,在店内经常会看到一张写有类似“保管好您的个人财务”的警示牌,那么如果我们不幸在该店内丢失了贵重物品,商家是否可以因此免责呢。

  大众网东营8月25日讯(记者 王青青 通讯员 李骞)平时我们外出吃饭、游玩等,在店内经常会看到一张写有类似“保管好您的个人财务”的警示牌,那么如果我们不幸在该店内丢失了贵重物品,商家是否可以因此免责呢?近日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理发店内丢手机的案例,回答了这一问题——警示提示不是全能免责牌。

  据悉,日前,市民赵女士到小区附近一家新开的理发店理发,赵女士将衣服和手机、皮包等随身物品放入了理发店提供的衣柜内并上了锁。一个小时左右,当赵女士理发完毕时,却发现自己原本存放物品的柜子被人打开了,放在柜子内的手机不见了,但柜门却未发现有被人撬过的痕迹。赵女士找来理发店的负责人,要求理发店赔偿自己的损失。理发店负责人认为,理发店在店内的显著位置都设立了请顾客保护好私人财物的提示牌,赵女士保存财物不当,导致物品丢失与其没有关系。双方争执不下,赵女士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商家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或服务环境,虽然商家也进行了友情提示,但是这不能作为完全免除商家责任的条件。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理发店赔偿赵女士200元现金,同时为赵女士提供为期3个月的免费理发服务。

  以案释法:日常生活中,各式各样的提示很多,如餐厅门前常常立着“地板湿,请小心”、食品的塑料包装内“干燥剂,勿吞服”的友情提示。类似这种“友情提示”尽到了商家的告知义务,也在充当着免责的效果。应注意的是,并不是一切免责条款,法律法规都作无效处理。《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因事故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对于商家来说,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对周围环境的感知、认知能力要差得多,而商家对自己的设施情况比消费者要更清楚、更了解些,应该能预见性地帮消费者解除存在的安全隐患,那么从保障消费者的安全角度来看,应该采取一些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而不单单是设立一个提示牌。而赵女士本身在看到提示牌后理应加以小心,却因疏忽大意造成自身损失,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不能要求理发店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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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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