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搭的牛棚草棚占了邻居的宅基地?以《地基调查表》为准!

2015-09-08 09:39:00    作者:李静 王俞涵   来源:黄河口晚刊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王某某;宅基地使用权;刘某某;牛棚;利津县
[提要]原来,利津县刘某某的宅基地在王某某家以西,中间相隔空地。通过确权的测量地图可见,刘某某、王某某两家之间为牲畜棚(即王某某建设的牛棚与草棚),牲畜棚所在的土地没有确权给刘某某,也没有确权给王某某。

  大众网东营9月8日讯  私搭的牛棚草棚占在两邻居家中间的空地上,这到底是占了一方的宅基地还是公共的用地?9月7日,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最终还是以登记在册的《地基调查表》为准。

  原来,利津县刘某某的宅基地在王某某家以西,中间相隔空地。2002年,王某某将靠近自己一侧的空地填平,建设了牛棚与草棚。2007年6月19日,刘某某与利津县北宋镇五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商业用地有偿使用合同》一份,村委会以7000元的价格,将王某某宅基地以西的空地(包含王某某已经搭建了牛棚与草棚的位置)卖给了刘某某。之后,刘某某紧挨被告的牛棚与草棚建设了房屋。双方多次为搭建牛棚与草棚的土地发生纠纷,最终,刘某某向利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王某某搭盖在王某某土地使用权上的建筑物立即拆除、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承办法官依法从利津县国土资源局调取涉案《地基调查表》两份证据,证据表明:2012年4月9日,利津县国土资源局对利津县北宋镇五庄村的地基进行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其中编号370522101247JC00150《地基调查表》确认,刘某某的地基东至为巷道;编号370522101247JC00152《地基调查表》确认,王某某的地基西至为巷道,刘某某、王某某两家并不相连。通过确权的测量地图可见,刘某某、王某某两家之间为牲畜棚(即王某某建设的牛棚与草棚),牲畜棚所在的土地没有确权给刘某某,也没有确权给王某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以国土管理部门的确权为准。王某某搭建牛棚与草棚的土地不属于原告的宅基地使用范围,未侵害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刘某某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拆除建筑物;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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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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