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龙城拟出租地上停车位引争议续:业主不满意

2015-09-17 08:32:00    作者:   来源:黄河口晚刊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物权法;共有部分;业主代表;小区业主;物业管理
[提要]鑫源社区盛世龙城B区为解决停车难问题,拟实行车位出租,但却引来业主的质疑和争议。回复中表示:“本答复已经过广大业主同意及律师审核,广大业主郑重声明:不同意出租盛世龙城B区地面公共停车位。

  鑫源社区盛世龙城B区为解决停车难问题,拟实行车位出租,但却引来业主的质疑和争议。8月26日,本报对此进行详细的报道。报道登出之后,对于小区业主的质疑,9月5日,物业以张贴公告的形式进行了答复,但业主并不满意。9月10日,业主代表按照法律条文对物业进行回复,希望物业叫停停车位出租方案,否则将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小区业主代表在回复中指出,负责物业管理的山东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在刚开始的征求出租车位意见稿中称小区车位属于“共有车位”,但在9月5日的答复中却又改称“不属于业主共有”,这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说法。

  物业答复称,根据小区规划图纸、合同约定和《物权法》,物业公司计划出租的377个车位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规划内配置车位”。业主按照法律条文回复:“物权法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使用排除法,即只要不是建筑物的专有使用部分,剩下的就是共有部分。小区的地面停车位,没有使用上的独立性,不能像房间一样储存物品、通水、通电,更重要的是也不能通过登记确权,因此不是建筑物的专有使用部分,而是业主共有的公共部分。建设单位对此更没有决策权。”

  同时,业主代表指出物业曲解《物权法》第74条的部分条文,对《物权法》第74条的理解必须建立在第73条的基础上。“以上法律条文说明小区地面停车位,和小区内的绿地、道路一样,属于业主共有。”并且物业在列举的合同条文中,约定的是建筑物的公摊问题,与《物权法》第73条里规定的小区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是不同的概念。

  回复中表示:“本答复已经过广大业主同意及律师审核,广大业主郑重声明:不同意出租盛世龙城B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在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希望叫停此车位使用方案的实施。如果仍实施不合理方案,我们将启动法律程序维权。”物业方面此前表示“针对停车位租赁年限和收费标准,将在9月15日之前接受业主的书面建议,公布《停车位管理分配方案(定稿)》”,到目前为止该方案也尚未公布,双方陷入僵持阶段。

  记者拨打多个律师电话咨询后获知,双方争议点目前在于小区地上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对于产权归属问题需要结合当初设计的规划图纸、住房合同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双方需要心平气和解决问题。后续情况如何本报会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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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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