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加大对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处罚力度

2015-09-18 08:43:00    作者:宋贝贝 刘金虎 刘琪 段学虎   来源:黄三角早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大型犬;烈性犬;劳振花;犬类;饲养宠物
[提要]一些人喜欢带着爱犬出去溜达,但在无形中给市民安全带来隐患。养狗要文明、规范、有序  劳振花代表平时很喜欢饭后出门遛弯,她发现有些人在家中养烈性犬,还有个头很大的犬只,有的住户甚至饲养2-3只。

  一些人喜欢带着爱犬出去溜达,但在无形中给市民安全带来隐患。 本报记者 段学虎 摄    

  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饲养喜爱的犬只,而且还喜欢带上爱犬出门溜达溜达。然而,随着养犬市民的增多,问题也随之出现,比如犬只扰民、伤人及卫生问题。市人大代表劳振花意识到这个问题后,便在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对家庭养犬严格管理的建议》,建议对家庭养宠物犬进行规范管理。
  代表建议:养狗要文明、规范、有序
  劳振花代表平时很喜欢饭后出门遛弯,她发现有些人在家中养烈性犬,还有个头很大的犬只,有的住户甚至饲养2-3只。每次看到这种情况,为了安全她总会绕路走开。在小区里还有幼儿园、小学,一些学生在上学放学时还被狗吓得直哭。另外,犬只随地大小便问题很突出,犬粪、犬尿随处可见,恶犬伤人也时常发生。“现在孩子少了,有些人养狗做个伴,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养狗要文明、规范、有序。”劳振花代表说。
  劳振花代表认为,这一情况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文明形象,也给城市居民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影响。“这件事虽然不大,但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安全。”劳振花说,家庭养宠物犬是允许的,但必须做到文明、规范、有序。“2009年9月4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出台了《关于中心城区家庭饲养犬的管理办法》,但落实情况不够理想。”劳振花说。
  为了加强家庭养犬的管理,给居民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劳振花代表认为应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和配合部门的职能作用,各相关部门应切实担负起管理责任。劳振花代表建议严格落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中心城区家庭饲养犬的管理办法》,相关单位对宠物犬落实养犬证,落实定期免疫,牵绳遛犬,大型犬、烈性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犬粪、犬尿及时清理等制度。另外,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要设立明显的标志。
  部门答复:综合治理,成立联合执法小组
  近年来,随着东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市民将饲养宠物作为一种时尚,但同时现在也存在着像劳振花代表所提的“有些居民违规饲养藏獒、猎犬等攻击性强、危险性大的烈性犬、大型犬的问题”,给居民带来了很多不便和危险隐患。据了解,2009年9月4日东营市政府发布了《东营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3号),明确公安、城管、畜牧、卫生、农林、防疫等部门各司其职,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实施到现在已取得初步效果。
  犬类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如果单纯由一个部门来实施,很难有效解决因犬类管理而引发社会问题。建议答复单位市公安局、市畜牧局、市城市管理局认为要综合治理,成立由市政府或市综治部门牵头的联合执法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公安、城管、畜牧、卫生、农林、防疫等单位共同实施,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对违规饲养藏獒、猎犬等攻击性强、危险性大的烈性犬、大型犬的处罚力度,切实解决目前犬类管理中的难题。《东营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违反规定饲养大型犬、烈性大的,对大型犬、烈性大不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的,由公安、城管执法部门配合畜牧部门查处,并由畜牧部门依照《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可以由市财政出资建立专门的犬只收容基地,对流浪犬、违规饲养藏獒、猎犬等攻击性强、危险性大的大型犬、烈性犬都收归到基地进行统一养殖,以确保犬类管理向规范的方向发展。
  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张贴公告等办法让居民知道什么样的大型犬、烈性犬不能养、养了会给别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如果违规饲养应给于的处罚程度。做到人人皆知、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氛围,争做文明市民。

  向本网爆料,请拨打热线电话:0546-8335000,或登录东营大众网官方微博(@东营大众网)、东营大众网官方微信(微信号:dzw8335000)。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赵静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