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六类“民告官”案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出庭应诉

2015-09-21 15:22:00    作者:向玲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民告官;安检;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
[提要]9月17日,东营市发布 《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出庭应诉情形等作了规定,《规定》自9月17日施行。

  大众网东营9月21日讯 (记者 向玲)9月17日,东营市发布 《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出庭应诉情形等作了规定,《规定》自9月17日施行。根据规定,今后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大等六类情形的“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规定》指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参与行政诉讼的行为。《规定》中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包括其所属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包括其所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根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类型包括:(一)20人以上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二)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三)涉及土地征收或者房屋征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要资源环境保护等的行政诉讼案件;(四)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5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五)可能对本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六)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除此之外,《规定》还指出,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要求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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