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24 08:17:00 来源:黄河口晚刊 我要评论
大众网东营9月24日讯 原告小王供职于被告某材料公司,2014年春节期间,除了7天法定假期外,被告给公司员工集体放假3天。后小王要求享受2014年度年休假10天的待遇时,被告表示应扣减多休的3天假期,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于2014年春节期间享受了3天集体放假,但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集体放假前,已经告知原告此次集体放假将折抵原告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也未取得员工的事后认可。原告享受被告组织的集体放假,应视为被告给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不能据此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小王仍享有带薪年休假10天的权利。
在此,法官提醒,实施带薪年休假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连续工作后的休假权利。因此,何时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何种方式享受带薪年休假,应由劳动者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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