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个体户”可享与城镇职工同等医保待遇

2015-10-09 08:23:00    作者:李喆 高钧   来源:黄河口晚刊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个体户;群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普;港城路
[提要]年度内新增或中断缴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时间不足12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按实际缴费时间折算,即最高支付限额×实际缴费月数/12。2016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集体补助等规定仍执行2015年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为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大众网东营10月9日讯 10月8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的参保及补缴等问题作出规定,实行基本医保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对新增或中断后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最高支付限额及女工相关费用报销问题予以明确。

  两类人员缴费满三个月

  享受医保待遇

  用人单位欠费6个月以内,应以补缴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8.5%比例进行补缴并缴纳滞纳金,补划个人账户,补缴期间享受医保待遇;用人单位欠费6个月以上,应以补缴时缴费基数的4.5%比例进行补缴并缴纳滞纳金,不补划个人账户,补缴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为缴费基数,按8.5%比例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划拨及医保待遇与城镇参保职工相同。以上两类人员首次参保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自缴费之日起满3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当年12月31日前足额缴费的,视为欠费。欠费6个月以内,应以补缴时缴费基数的4.5%比例进行补缴,不补划个人账户,补缴期间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欠费6个月以上需重新参保,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需缴纳并可享受医保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6个月内继续参保缴费的,应以补缴时缴费基数的4.5%比例进行补缴,不补划个人账户,补缴期间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欠费6个月以上需重新参保,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年度内新增或中断缴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时间不足12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按实际缴费时间折算,即最高支付限额×实际缴费月数/12。

  医保待遇

  与缴费年限挂钩

  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0.2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5个百分点。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后累计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参保人员在办理享受医保待遇认定手续时,因缴费年限不足、单位欠费等需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以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5%比例一次性补缴所差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单位参加医保之月至退休之月未欠费,自退休次月起,不再缴纳医保费,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需缴费至规定年限,从补缴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未按规定缴费的,终止医保关系,不再享受医保待遇。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启动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自办理享受医保待遇认定手续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医保制度启动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先补齐制度启动之日至退休当月的医保费后,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自办理医保待遇认定手续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需缴费至规定年限再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又未按规定缴费的,终止医保关系,不享受医保待遇。对暂无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未参保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按以上规定参保并办理享受医保待遇手续。

  在未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制度之前,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住院费用,以及国家和省未出台规定之前参保人员因疤痕妊娠、葡萄胎、宫外孕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暂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我市调整2016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每人每年补助增至430元

  10月8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2016年度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通知。我市2016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集体补助标准仍执行2015年标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都有所提高,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00元提高至430元。

  据了解,为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推进实现待遇公平,对于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00元提高至430元。同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也进行调整,在校学生(含高校学生)个人缴费由100元提高至120元,其他居民个人缴费由200元提高至220元。对于新生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孤儿、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及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参保居民、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对于缴费和补助标准调整,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进,目前广饶县已经进行适当调整。

  同时,2016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集体补助等规定仍执行2015年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为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低保户、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经个人申请,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仍按100元标准缴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为其代缴300元保费。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300元至1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对选择1500元至5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困难缴费群体、重度残疾人员享受60元缴费补贴。

  相关链接

  社会保险定点审批开始啦!

  为进一步满足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就医需求,依据《东营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东营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即日起至10月31日正式启动2015年第2批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工作。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可按照单位地址所在的行政辖区属地申请,其中属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内的单位,分别将申请材料报两个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其他县区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对口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为方便各医疗机构了解掌握相关政策流程,市人社局开通了QQ业务工作群,群号为:320368460,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单位可申请加入,以便在线交流和咨询。

  附各县、区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东营区人社局社会保险股

  办理地点:东营区新区3号办公楼315房间电话:8268679

  ●河口区人社局社会保险股

  办理地点:河口区海宁路287号202室电话:3656757

  ●广饶县社保中心医疗稽查股

  办理地点:广饶县济安路2号南二楼医疗稽查股电话:6923025

  ●垦利县人社局社会保险室

  办理地点:垦利县育才路行政办公区社会事业大厦801室电话:2560306

  ●利津县人社局医疗保险处

  办理地点:利津县利一路129号电话:5686366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

  办理地点:府前大街59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B座118室电话:8325069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人才服务与社会保障管理中心

  办理地点:港城路39号管委会办公室一楼电话:8019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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