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仲裁委员会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5-11-14 08:26:00    作者:李玲   来源:东营网-黄河口晚刊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要件事实;民间借贷;被申请人;纠纷案件;仲裁委员会
[提要]近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经仲裁员全面、仔细审查借款交付这一要件事实后,确定了双方之间的借款数额,支持了申请人的部分仲裁请求。

  大众网东营11月14日讯 近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经仲裁员全面、仔细审查借款交付这一要件事实后,确定了双方之间的借款数额,支持了申请人的部分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陈某因资金短缺向申请人王某借款,申请人分别于2014年4月26日向被申请人陈某提供借款20万元;2014年6月25日提供借款20万元;2014年8月22日提供借款22万元;2015年2月16日提供借款11万元,被申请人陈某承诺支付申请人王某利息3万元,被申请人陈某于2015年6月3日给申请人出具一张借据,确认其欠申请人借款76万元,并保证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还清全部借款。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催要借款,被申请人却称:申请人每次提供借款时,都会从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被申请人实际拿到手的本金是“缩水”的。被申请人仅认可收到的借款分别是2014年4月26日的19万元;2014年6月25日的20万元;2014年8月22日的12万元;2015年2月16日的10万。并称76万元的借据是在申请人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并非被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经仲裁庭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申请人实际支付给被申请人借款是双方借款合同生效的条件。故申请人在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被申请人返还借款时,应对款项实际交付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从申请人提交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中,并未发现与申请人主张的借据数额相对应的取款记录,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出其他佐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故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认定申请人出借给被申请人的借款数额分别为19万元、20万元、12万元及10万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单凭借据不能直接认定借款事实的实际发生,需在借据的基础上审查双方的借款合意和审查借款实际行为是否真的履行,以此来佐证借据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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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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