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02 08:15:00 来源:东营日报 我要评论
我市公安交警部门正在检查醉酒驾驶行为。
我市公安交警部门正在检查危化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限等严重违法行为。
危险驾驶:马路上的“安全杀手”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负责人刘宝对危险驾驶行为作了详细的解释。“危险驾驶主要现为四种行为。”刘宝介绍,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做了修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科负责人郑旭光介绍,今年1至10月份,全市共计查处各类违法行为94万余起,其中查处超员642起,超速78707起,超载1793起,酒后驾驶2559起,含醉酒驾驶546起,疲劳驾驶23704起,涉牌涉证3987起,不按规定车道行驶70826起,违法占道1626起,逆向行驶11576起,冲闯红灯33986起,校车重点违法行为20起,各类违法行为查处毒驾9起,这些数字足以让我们对交通安全引起足够重视。
据了解,目前在我市最常见的危险驾驶行为主要以醉酒驾驶和危化品车辆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两种居多,尽管我市交警、交通部门已经加强了管理,但还会有不少群众抱有侥幸心理。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引以为戒
制图 张海杰
醉驾案例
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简称醉驾。
案情:2015年3月20日19时50分许,刘某驾驶鲁E***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G25长深高速1393KM处上高速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刘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在犯罪嫌疑人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8.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初查,市交警大队高速支队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立危险驾驶案。
毒驾案例
毒品对于人类的危害已经无须赘言。当吸毒与驾驶机动车这两个看似不搭界的行为联系到一起时,便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问题——毒驾。
案情:2015年8月3日16时34分许,河口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值班民警接指挥中心转警称在河口区海盛路与河庆路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请速出警。办案民警勘查完现场的同时,对双方驾驶员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均为正常。但办案民警在给牛某进行检测的时候,发现该驾驶员神情恍惚,眼神飘忽不定,其异常的精神状态引起了办案民警的怀疑,随即带牛某进行尿液检测。经检测牛某的尿检结果呈阳性,可以说,此次惨烈事故的真正“元凶”就是毒驾。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在此,交管部门向广大市民,特别是驾驶员朋友发出倡议,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与安全,请拒绝吸食毒品,远离交通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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