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干事!东营一市民去餐馆吃饭丢钱 餐馆催着要饭钱

2015-12-16 08:24:00    作者:   来源:黄河口晚刊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餐馆;补充责任;财物;偷东西;安全保障义务
[提要]许女士赶紧让餐馆调取了监控,发现偷东西的人是坐在他们后桌的一名食客,许女士立马报了警。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我们在餐馆里丢了手机和钱包,餐馆不仅不承担责任,还催着我们要餐费,真是气死我了!”12月14日,市民许女士向记者爆料,前几天她跟朋友一起到位于胜利大街与汾河路交汇处的某餐馆吃饭,临走时发现朋友的两部手机和钱包被盗,许女士赶紧报了警。“就在我们火急火燎找东西的时候,餐馆不仅不主动承担责任,还催着我们要饭钱,太让人心寒了。”许女士说。

  事件:外出就餐,财物被偷

  许女士说,12月11日晚,她跟老公约了两个朋友一起到餐馆吃饭。当时朋友把外衣脱下放在椅背上。席间,他们只顾谈话,没有留意周边发生的事情。直到临走时,许女士的两位朋友才发现装在外衣里的两部手机和钱包不见了!许女士赶紧让餐馆调取了监控,发现偷东西的人是坐在他们后桌的一名食客,许女士立马报了警。

  市民:餐馆催餐费,令人心寒

  许女士报警后,警方要求她的两位朋友去派出所录口供,许女士一伙人便匆匆走出餐馆,可没走多远,却被该餐馆的工作人员给拦住了。“一开口就给我们要饭钱,不仅不主动承担责任,还丝毫不理会我们当时焦虑的心情。”许女士说,当时她就气不打一处来,要求该餐馆的经理出面给个说法,却屡次被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拒绝。“不是我们故意不给饭钱,而是他们处理事情的态度太让人窝心了。似乎在他们看来,只要钱包和手机不是餐馆里的人所偷,他们就不应该承担责任似的,难道餐馆就没有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吗?”许女士说。

  餐馆:会配合派出所调查

  12月15日,记者来到事发的餐馆,在工作人员帮助下,电话联系上了该餐馆的刘经理。就许女士的遭遇,刘经理表示了同情,并说餐馆会积极配合派出所的调查,需要承担的责任也不会推脱。就工作人员催要餐费一事,刘经理表示这是另一码事,“提醒消费者交费是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分内之事,倘若他没有尽到责任,需要自行承担餐馆损失。”

  律师:餐馆应担责

  就许女士的疑问,记者咨询了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张律师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以,就许女士朋友被盗一事,该餐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至于怎样赔偿以及赔偿多少,则因无法明晰所丢财务价值而难以界定。”张律师说。

  提醒:钱物放在视线内

  12月15日,记者联系接警的派出所民警了解到,他们已于12月14日调取了事发当晚的视频,目前正在对该案件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记者也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外出吃饭时,一定要将钱物放在自己的视线范围之内,离开时要仔细查看自己的物品,以免落下东西。如果物品被盗要及时报警,尽可能回忆身边经过的陌生人,为民警破案提供可靠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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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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