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电梯安管新规3月1日起实施 未配监控将被罚

2016-02-22 16:14:00    作者:   来源:黄河口晚刊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条例;电梯运营;电梯轿厢;电梯运行;电梯故障
[提要]《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针对条例“电梯安全”方面问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给予了解读,现一一为读者呈现。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63条,有六方面的制度创新,其中对电梯安全运行管理的规定备受社会各界关注。针对条例“电梯安全”方面问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给予了解读,现一一为读者呈现。

  公共聚集场所电梯必须配置监控系统

  记者了解到,《条例》中对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及公共安全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监控系统,未配置监控系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在电梯的使用方面,提供给患者使用的医院电梯、速度大于2.5米/秒的旅游观光电梯以及其他应当由司机操作的电梯,须配备电梯司机。”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电梯故障报告,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及时书面通知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此外,电梯更新、改造、维修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列支程序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费用。

  电梯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不起作用将被处罚

  按照《条例》规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并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介绍:“违反这一条例规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有‘不能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的、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的、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的等情形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方面“制度创新”确立特种设备缺陷召回制度

  据悉,《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确立了一系列制度突破和立法创新。

  《条例》共8章63条,主要有六方面的制度创新。”该工作人员解释道,其一是强化和落实了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如第十一条规定了特种设备缺陷召回制度;再就是加强了对电梯安全运行的管理;此外,《条例》突出了公共安全的保障,如第十七条强调,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同时,《条例》规范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加强了社会监督,并严格了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特种设备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记者 赵尔靖 通讯员 张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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