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29 16:21:00 来源:东营网 我要评论
目前,全面两孩政策、修正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我市已经扎实有序稳妥实施。2月26日,记者获悉,近日,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全市市直部门计生主任、各县区卫生计生局政策法规业务人员参加《条例》培训班,就涉及妇女产假、独生子女奖励费领取时间延长等内容进行了解读,并针对生育登记条款、生育证办理条款的操作做了简要介绍。
市卫生计生委政法科工作人员介绍,两孩政策实施后,关于产假、新组建家庭可生育几个子女、独生子女奖励费领取时间以及《独生子女证》发放等,是市民关注的几个焦点问题。新《条例》也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规定和上级政策解释“1月22日,修正后的《条例》正式公布实施。新《条例》规定,合法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同时删除了原来条例晚婚晚育产假的相关规定。母亲是否享受延长产假这一条,还要看孩子出生日期是在2016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例如,凡宝宝在2016年1月1日前出生,且产妇目前尚在休产假的,产假期限应按原有产假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解析道,“宝宝在2016年1月日之后出生的,其父母才能享受新政策优惠”。
《条例》也对独生子女奖励费领取时间作了调整,独生子女奖励费父母领取年限由子女满14周岁延长至18周岁。例如独生子女年龄超过14周岁但没有超过18周岁的,可续发至规定年限,续发日期从《条例》生效期开始。对于《独生子女证》发放,在2016年1月1日前只生育了第一个子女,且自愿不再生育二孩的夫妻,依然可到当地计生部门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了第一个个子女的,不再发放《独生子女证》。工作人员还表示,两孩政策、《条例》全面在我市实施后,未育初婚夫妻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不需再办理《生育证》,只需怀孕期间到当地计生部门办理登记即可;对于再婚新组建家庭来说,夫妻双方一方或两方有孩子的,各方生育的子女数均不超过2人的情况下,可以生育孩子,但原则上各方生育子女数不得超过3人。例如,新组建家庭中,一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另一方没有孩子,可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夫妻且已有子女的,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后再生育子女,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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