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01 08:19:00 来源:东营网-黄河口晚刊 我要评论
公安交警部门对查处的酒后驾驶等各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持落实抄告、通报制度,并设立交通违法曝光台,提醒广大驾驶人自觉告别酒后驾驶、无牌无证、涉牌涉证、严重超载、疲劳驾驶、冲闯信号、超速行驶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对以下驾驶人醉酒驾驶行为,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终生禁驾。
1.黄波,驾驶证号:3705031982****2617,2月24日驾驶鲁E9H220号小型客车在中兴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2.巩昌同,驾驶证号:3705021953****2016,2月19日驾驶鲁E78316号小型轿车在黄河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87.1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3.张巨洲,驾驶证号:3705211973****2074,2月2日驾驶鲁E6518N号小型汽车在西三路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75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4.王新朋,驾驶证号:3705021977****0818,2月10日驾驶鲁EK1138号小型轿车在东营区北李屋村碑东侧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64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5.李仕海,驾驶证号:3705211967****2413,2月15日驾驶鲁EP0789号小型汽车在北二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6.张路军,驾驶证号:3705021972****521X,2月12日驾驶鲁E9811E号小型客车在牛六路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7.孙建丰,驾驶证号:3702261964****5035,2月16日驾驶鲁E0568W号小型轿车在南一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8.刘兵团,驾驶证号:3705021983****6410,2月17日驾驶鲁E1867F号轻型货车在油麻路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75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9.巩昌同,驾驶证号:3705021953****2016,2月19日驾驶鲁E78316号小型轿车在黄河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87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10.隋振海,驾驶证号:3705021962****3613,2月20日驾驶鲁ES8106号小型汽车在南一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11.刘明新,驾驶证号:3705021976****3337,2月21日驾驶鲁E9S705号小型汽车在南一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12.彭廷刚,驾驶证号:3705021963****0433,2月22日驾驶鲁EC9498号小型汽车在南一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13.孙虎林,驾驶证号: 3724211968****005X,2月23日驾驶鲁ESV778号小型汽车在东四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14.周英军,驾驶证号:3705211967****4412,2月25日驾驶鲁ENA518号小型轿车在港西六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65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15.戚立晓,驾驶证号:3711221984****421X,2月25日驾驶鲁LBL139号小型轿车在港东一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对以下驾驶人酒后驾驶行为,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处罚。
1.李继河,驾驶证号:3705021970****2810,2月5日驾驶鲁E5259K号小型轿车在北一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6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张立龙,驾驶证号:3704811989****1559,2月5日驾驶鲁D3975Z号小型轿车在东二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8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石金旺,驾驶证号:3705221979****0657,2月23日驾驶鲁E1D081号小型车在东二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1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4.郑辽宁,驾驶证号:3705021982****5618,2月19日驾驶鲁ELP911号小型轿车在黄河路被值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4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5.胡艳杰,驾驶证号:3705021967****3612,2月19日驾驶冀E5568H号车在荣乌高速公路垦利北收费站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8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6.张金虎,驾驶证号:1329301974****0713,2月23日驾驶冀JBR111号小型汽车在S7201疏港高速仙河收费站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5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7.高洪光,驾驶证号:3703051964****0710,2月21日驾驶鲁E9V372号小型汽车在G18东营站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8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8.吴冬冬,驾驶证号:1306821988****5710,2月19日驾驶鲁ELU858号轿车在孤岛镇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8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9.张照青,驾驶证号:3724261970****4837,2月19日驾驶鲁E2788V号轿车在孤岛镇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5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0.张鹏,驾驶证号:3705031977****2933,2月19日驾驶鲁E79207号轿车在孤岛镇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0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1.张尚荣,驾驶证号:3705031966****0013,2月26日驾驶鲁EEK877号小型汽车在钻前红绿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0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2.杨怀栋,驾驶证号:3729271971****1357,2月23日驾驶鲁E1B909号小型汽车在潍高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8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3.陈来原,驾驶证号:3705231969****001X,2月23日驾驶鲁EG5351号小型轿车在潍高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7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4.刘志华,驾驶证号:3705231960****3017,2月24日驾驶鲁EA0360号小型汽车在潍高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5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5.徐博博,驾驶证号:3705231984****271X,2月24日驾驶浙GR0N56号小型汽车在潍高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1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6.许春德,驾驶证号:3705231974****3615,2月22日驾驶鲁EAR798号小型汽车在孙武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8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7.赵学明,驾驶证号:3705211957****0451,2月24日驾驶鲁E0733M号小型汽车在胜兴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5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8.蒋淑光,驾驶证号:3705021977****0850,2月23日驾驶鲁EJG123号小型汽车在北一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3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9.郭朝亮,驾驶证号:3724281967****4817,2月20日驾驶鲁EA1619号小型客车在南一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8.8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0.杜少君,驾驶证号:3705021956****0057,2月22日驾驶鲁ED9660号小型客车在南一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3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1.李梁柱,驾驶证号:3705021986****0417,2月22日驾驶鲁EHV188号小型客车在南一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2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2.杨相平,驾驶证号:3705021963****6032,2月22日驾驶鲁EM5518号小型客车在南一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3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3.司县厂,驾驶证号:3705021975****6059,2月22日驾驶鲁EHR765号小型客车在南一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9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4.李友明,驾驶证号:3705021957****6039,2月21日驾驶鲁E7163L号小型汽车在S228史口收费站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0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5.赵鹏,驾驶证号: 3706341985****0110,2月25日驾驶鲁E2P598号小型轿车在人民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9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6.韩少林,驾驶证号:2302311964****5413,2月19日驾驶鲁E6153M号小型汽车在乐安大街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4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