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男子捡七千元据为己有 失主报警追回

2016-04-13 08:50:00    作者:李晓琳   来源:东营网-黄河口晚刊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男子 民警 报警 有期徒刑 财物
[提要]4月3日,家住北一路某小区的李先生丢了7000元钱,报警后发现捡到钱物的是一名外来务工男子,但该男子矢口否认捡到过钱。随后,民警调取监控录像,在钱包遗失地点周边区域进行走访调查、比对,确认捡走钱包者是租住在此小区的一名外来务工男子。

  4月3日,家住北一路某小区的李先生丢了7000元钱,报警后发现捡到钱物的是一名外来务工男子,但该男子矢口否认捡到过钱。民警上门对其进行规劝,提醒他捡到钱物不还构成侵占罪,将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罚款,男子这才不情愿地将钱物归还给了失主李先生。

  4月3日6时左右,家住北一路某小区的李先生打电话报警,称当天清晨,他把钱包遗忘在了自己的轿车后备厢盖上,包内有现金7000元。接警的胜东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李先生告诉民警,自己本打算赶赴济南洽谈业务,由于时间紧,把钱包随手放在了车后备厢盖上,转身上下楼的工夫钱包就不见了。“钱包里还有我的银行卡和身份证,现在补办证件也来不及了!”李先生焦急地说。

  随后,民警调取监控录像,在钱包遗失地点周边区域进行走访调查、比对,确认捡走钱包者是租住在此小区的一名外来务工男子。面对民警的询问,男子先是矢口否认捡到过钱包,后又耍赖称录像视频中捡钱包者不是他本人,只是面貌相似云云。民警耐心与其沟通,并向他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男子才将钱包拿出来。经李先生现场清点,确认钱包内的物品没有损失。

  民警提醒市民,捡到财物不还是犯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则构成侵占罪,将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民在捡到遗失物后,如无法归还失主或联系不到失主,应及时交给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处理,若是捡到财物且拒不归还的,将会涉嫌侵占他人财物。(记者 李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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