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消费品“退一赔三”案:市民获赔新电视和三倍价款

2016-04-17 08:37:00    作者:张振   来源:东营网-黄河口晚刊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价款 电视 小高 合同法 退一赔三
[提要]花近20000元买的电视竟然是“二手的”,这样的闹心事让小高彻夜难眠,多次协商未果后,他将销售方告上法庭。2015年9月30日,小高与丈夫在山东鲁北百货大楼集团东营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西三路分公司搞活动时,订购了一台索尼液晶电视KD-65S9000B,支付价款19999元。

  花近20000元买的电视竟然是“二手的”,这样的闹心事让小高彻夜难眠,多次协商未果后,他将销售方告上法庭。

  2015年9月30日,小高与丈夫在山东鲁北百货大楼集团东营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西三路分公司搞活动时,订购了一台索尼液晶电视KD-65S9000B,支付价款19999元。2015年10月17日,电视被送到了家中,欢喜劲还没过,小高从索尼电视自带的功能键中发现,该电视已经工作1527个小时,开机次数超过了20次。属于旧机(或样机)!

  随后,小高找到了山东鲁北百货大楼集团东营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西三路分公司,起初的时候,销售人员表示是送错了机型,把原本属于小高的电视送去了广饶,把样机送到了小高家。但随后,商家也承认没有新机,只有样机了。小高以“欺骗消费者为由”向东营市工商管理局投诉,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小高表示,明明是商家错了,欺骗在先。他忍无可忍,于是一纸诉状将销售方告上了法庭。

  近日,法庭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山东鲁北百货大楼集团东营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西三路分公司利用开展促销活动销售使用过的产品,且未将上述事实告知原告,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59997元、为原告更换合格的全新索尼液晶电视KD-65S9000B一台。

  原告代理人东营律师盖乃明告诉记者,诚信经营是商家的生存之道和第一品牌,东营区法院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不仅让消费者合法权益会得到法律保护,而且震慑了不诚信的商家。

  该案是我市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消费品“退一赔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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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因此,被很多人俗称的“退一赔三”实际上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合同,为“退一”,再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经营者索赔三倍赔偿,乃“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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