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11 10:13:00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大众网东营5月11日讯 2015年以来,非法集资案件爆发,东营市公安机关主动应对、积极作为,加大了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工作力度。2015年,全市经侦部门共侦办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6起,集资诈骗案件3起。这19起案件涉及集资参与人员5000多名,涉案金额高达11亿元,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人,移送起诉12人,采取其它强制措施5人,另网上追逃5人。
什么是非法集资
对于什么是非法集资,很多群众头脑中对此还是一片空白。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 、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因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就是承诺高额回报利益,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这是所有非法集资案件的“最大共性”。企业和个人在投资理财中,如果发现超过10%收益率,其实就值得警惕,如果超过20%的话,基本上可以肯定是非法集资。因为实体经济不可能提供这么高的收益,一般比较正常的收益率在5%左右,过高的收益就是假的高收益。
非法集资危害巨大,它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会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会导致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于非法集资容易蔓延,属于涉众案件,且犯罪分子骗取资金后,往往会迅速转移、挥霍,使受害者损失惨重。此外,因非法集资往往会以合法的外衣,比如出具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证明来骗取群众信任;或者利用政府招商引资有关照片代言虚假广告的方式误导舆论,诱使群众上钩;这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非法集资的主要犯罪形式或手段多种多样
非法集资的主要犯罪形式或手段归结起来大体有几下十二种:(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比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东营市公安经侦部门在2015年侦办了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杨某,自2011年开始,对社会宣传其承揽了医院、机关、写字楼等办公场所的施工工程,以此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大量吸收存款,并向借款人承诺按月或按季度支付月息2分至2.5分不等的高额利息。至2015年案发时,犯罪嫌疑人杨某共非法吸收数十人和单位资金共计5000余万元并无力偿还。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杨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已依法移送起诉。
另外,比较典型的就是当前在社会上传播沸沸扬扬的“e租宝”非法集资案。“e租宝”是钰诚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下属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从2014年7月“e租宝”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 “钰诚系”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据警方调查,“e租宝”将吸收来的资金以“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进入自设的资金池;资金运用上,除了一部分吸取的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外,相当一部分被用于“钰城系”高管的挥霍、维持公司的巨额运行成本、投资不良债权以及广告炒作。这些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2016年1月14日,e租宝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其他犯罪。此外,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最高检工作报告明确指出,2014年7月到2015年12月,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下属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线运营e租宝,以高额收益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非法集资,实际吸收资金500多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人。
如何区分非法集资和正常的民间融资?
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以下几种特征(大家可以由此判断):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审批权限都是违法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了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这种特定人指自己的亲戚和朋友,这不属于非法集资的对象)。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搞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有合法的企业做掩护。一般来说,具有以上四个特征的集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但判断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用来集资的资金不是用来投资真正实体,也不是用来其真正的经济行为,带有集资诈骗性质的,且最后不能还本付息,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特征。
而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这种在原则上理解为在特定人之间进行的集资行为就是民间借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作为非法集资与民间融资的主要界定标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中小企业社会集资绝大多数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的,所以很多民间融资和社会集资会因各种主客观原因没有被有权部门审批有可能转划为非法集资。关于说有一部分人从中得到一些好处,如果是正常的融资,在正常利润内可以得到保障,如果是超出利润标准,高利润有可能在资金链中断的时候就拿不到本金了。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防范非法集资,避免受其侵害,关键是要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
一是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进行冷静的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是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是要增强理性投资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孕育着巨大的投资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来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是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这一点要特别强调一下,我们很多参加非法集资的人受骗上当后又来找政府,实际上这个损失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拒绝高利的诱惑,远离非法集资,谨防上当受骗。
“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广大的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挡住利益的诱惑,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不要相信有这样“免费的午餐”大家可以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名义,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来查询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情况以后再做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的投资,最后造成损失。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