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31 09:06:00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本篇内容精选了一起发生在东营的未成年人被强奸的案例,并请未检处的检察官对案中未成年人被不法侵害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力求通过这种以案说法的方式让未成年人牢固树立“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
案情概要
2013年4月21日晚19时许,在东营市某县某村镇银行门前停车场,被告人小李将被害人张丹(化名)强奸。
案情发展
被告人小李平时热衷网上聊天,案发前几日,被告人小李与被害人张丹在网络上取得联系,并互留了联系电话与QQ号码。2013年4月21日下午,二人又相互约定,到县里某公园见面游玩。当晚6:30左右,小李开车前往张丹处与之见面。开始,张丹是与其朋友小陈一同前往的。小李给张丹打电话说他到了约定地点后。张丹便告诉朋友小陈自己出去有事情要办,随后便独自前往与小李见面。
案情发展
张丹上车后,二人先是开车兜风、聊天。在兜风的过程中,被告人小李将车开到了县里某村镇银行门前的停车场停下,并提出要与张丹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张丹听后,果断拒绝了小李的无理要求。随后小李便将车门反锁,殴打被害人的脸和身体。后将其衣服强行脱下,并砸烂其手机,在车内对张丹实施了强奸。事后,张丹第一时间给陪同她一起来的朋友小陈打电话,要求其立刻报警。
案件结局
接到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立案并提取了物证。案发后,被告人小李潜逃。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3日将其抓获。小李犯强奸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法律解释
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检察官说
这起案件中,张丹的遭遇令人扼腕叹息。近年来,网络犯罪发生频率逐年增加,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也越来越多。那么未成年人特别是女性未成年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不受到不法侵害呢?
第一,不要轻易相信网络上的陌生人,更不要轻易答应其见面、吃饭等要求。
第二,即使与网友见面,一定要有同伴全程陪同,同时,见面过程尽量全程保持在人流密集场所进行。不要前往旅馆、郊区、车内等封闭性较强或人烟稀少的地方。
第三,假如受到不法侵害。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例如内裤等,并及时报警,配合警方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尽早抓获犯罪嫌疑人归案。
第四,家庭、学校针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教育一定要及时、细致。只有教育全面,才能让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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