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被吊销仍开展经营活动 关门讨债的股东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2016-06-29 08:24: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被告 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 舒某某 股东有限责任
[提要]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舒某某仍以公司的名义对外非法开展经营活动,并产生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被告舒某某、毕某某应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金隆工贸有限公司对原告朱某某的未实现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舒某某仍以公司的名义对外非法开展经营活动,并产生债务。近日,利津县法院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致使原告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为由,判决公司股东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被告舒某某注册成立的山东省博兴县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14年6月,被告舒某某以公司名义向原告朱某某购买某型号的钢材,标的物价值114949.70元。保证人毕某某在合同保证人处签名捺印。

  原告朱某某如约交付了钢材,被告舒某某向原告支付了货款50000元后,余款64949.70元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催债未果,遂将舒某某、毕某某、山东省博兴县某工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连带清偿未付款项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相应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舒某某故意隐瞒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某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事实,系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致使原告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被告舒某某、毕某某应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金隆工贸有限公司对原告朱某某的未实现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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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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