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村民却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法院判决遭遇执行难

2016-06-29 16:58: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同是;村民;享受;同等待遇;法院;判决;遭遇;执行难
[提要]同样是广饶街道十六村的村民,马乃兴却不能像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村里的口粮款并没有他的,一气之下,他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虽然打赢了官司,但法院的判决书在他手里,却如同废纸一样。

  大众网东营6月29日讯 (记者 向玲)同样是广饶街道十六村的村民,马乃兴却不能像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村里的口粮款并没有他的,一气之下,他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虽然打赢了官司,但法院的判决书在他手里,却如同废纸一样。

  马乃兴的母亲告诉大众网记者,1979年马乃兴出生在广饶街道十六村,1994年因考入河南省职业中专专业学校而将户口迁出,毕业后户口没有迁回,直到2008年5月,马乃兴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回广饶街道十六村。但作为十六村村民,马乃兴一直未能享受到同等的村民待遇。村里在分配口粮款时,将他排除在外。

  “同样都是村里的村民,为什么区别对待?村里也有和他一样情况的,为什么有的能享受,有的不能享受?”马乃兴母亲称,他们多次找到村委会讨要说法,均遭到了拒绝。村委会给出的理由是,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户口迁出去了再迁回来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再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权益。

  对于村委会的说辞,马乃兴和家人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从出生起就居住在十六村,虽然上学将户口迁出去了,但妻子也是本村人,后来投靠妻子又将户口迁回来了,为什么就不能享受同等的村民待遇?

  多次沟通无效的情况下,马乃兴将十六村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支付其2008年至5月29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的口粮款16500元。

  在法庭上,十六村村委会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其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十六村在2005年的时候,村里的口粮地已经全部被征用,对于口粮地的补偿款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定了分配方案,该方案当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是2008年迁至十六村,这时口粮款的分配方案已执行多年,原告此时不享有任何的口粮地,无权对口粮款进行分配。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口,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本案中原告马乃兴出生成长在十六村,因求学而将户口迁出,后因夫妻投靠而将户口又迁回原籍十六村,符合上述规定,所以原告马乃兴应为广饶街道十六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该集体的其他组织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支付其口粮款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村委会提出的原告未被村集体纳入集体利益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任何分配方案都不得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村委会以村民代表大会议决的形式作出不予分配的决定,并将其作为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6年3月,法院终审判决村委会支付马乃兴2011年秋季至2014年秋季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6400元。

  然而,事隔3个月,马乃兴仍未收到本应属于他的那份口粮款,法院的判决书在他手里如同废纸一般,“要了很多次,就是不给。”

  6月29日下午,大众网记者联系到十六村村委会村主任郭永强,郭主任称,由于村民代表大会不同意支付这笔钱给马乃兴,因此法院的判决没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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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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