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调整城区供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出炉

2016-08-02 13:53:00    作者:admin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生活用水;供水价格;供水企业;供水管理;一户一表
[提要]为科学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经利津县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利津县城区供水价格。

    大众网东营8月2日讯 为科学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经利津县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利津县城区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供水分类

  将现行的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城市公共绿化用水归并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其中城市公共绿化用水归于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归于非居民生活用水。

  二、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水资源费统一由0.30元/立方米调整为0.40元/立方米。

  三、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70元/立方米调整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统一调整为1.20元/立方米。

  四、建立并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一)阶梯水量及水价设置

  居民每户阶梯水量及水价按自然年度设置为三档: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含)以内,到户水价为2.9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44-288立方米(含),到户水价为3.8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水量288立方米以上,到户水价为6.35元/立方米。

  其中,2016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的用户,其阶梯用水量按5个月的用水量计算,即: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60(含)立方米,第二阶梯用水量60-120(含)立方米,第三阶梯用水量为120立方米以上。

  (二)实施范围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范围为已实行“一户一表”改造且由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的,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本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单位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按每户4口人计,每增加1人(以户口本等有效证明为准),各阶梯年用水量基数均增加36立方米。

  五、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

  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3.10元/立方米、3.2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4.4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由5.15元/立方米调整为8.50元/立方米。

  六、配套政策

  (一)对持有《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生活用水执行优惠政策,即其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及以下的(其中,2016年8-12月用水量为60立方米及以下),到户水价为1.70元/立方米,超过该年用水量的,按照普通居民用户水价政策执行。

  (二)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城乡社区居委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城市公共绿化用水等非居民用户用水,不实行阶梯水价,到户水价执行3.05元/立方米。

  (三)对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或尚未由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水价,到户水价执行3.05元/立方米。

  (四)供水企业要加强供水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力度,提高直接抄表到户率。要有效做好用水信息告知服务,指导和提醒用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附件利津县城区供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阶梯分类

户年用水量(立方米)

基本水价

水资源费

污水处理费

到户

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

执行阶梯水价居民用户

第一阶梯

0-144(含)

1.70

0.40

0.85

2.95

第二阶梯

144-288(含)

2.55

0.40

0.85

3.80

第三阶梯

288以上

5.10

0.40

0.85

6.35

不执行阶梯水价的居民用户

 

 

1.80

0.40

0.85

3.05

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1.80

0.40

0.85

3.05

非居民生活用水

 

 

2.80

0.40

1.20

4.40

特种用水

 

 

6.90

0.40

1.20

8.50

备注

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范围:1.居民住宅生活用水;2.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城乡社区居委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城市公共绿化用水等。

二、执行特种用水价格的范围:洗车、洗浴、桑拿等。

三、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范围:除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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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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